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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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塔城地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西北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中部,属于中温带干旱和半干旱气候区。辖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乌苏市、沙湾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五县二市,有5个县(市)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壤,边境线长546公里。区内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八、九、十师所属的36个农垦团场,腹地有石油重镇克拉玛依、独山子石化基地和奎屯市。有39个乡、27个镇,8个街道办事处,辖区总面积104546.958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的6.12%。2016年1月,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拟认定新疆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巴尔鲁克旅游风景区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自古以来,塔城地区辖境就是祖国版图重要的一部分。秦代,塔城地区辖境为呼揭塞人游牧之地。西汉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隶属西域都护府。隋代,为西突厥铁勒等部游牧地。唐朝统一西域后,先后隶属于安西大都护府下设的昆陵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公元656年,唐高宗以开国大将“三板斧”闻名的程咬金为葱道行军大总管,率兵讨伐反叛做乱的西突厥贵族阿史那贺鲁,攻克咽面州(今塔城市附近),大败西突厥两部,后叛乱平息。唐天宝年间,塔城地区境域设有曹禄州(今塔城市西)、火拨州(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并有清海军城、叶河守捉(今沙湾县内),黑水守捉、东林守捉(今乌苏市内)等军事建置。